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

小英的勞動政策:穩定就業勞資對等

馬的報報提供很多馬英九政策與政績等資訊,不過一直缺乏馬英九的競爭對手小英的菜色,今天大西瓜終於要上菜了,畢竟一直端出馬英九的菜色,大家也會覺得厭煩。

看到身邊薪水漲不上去的朋友,紛紛表示對高漲的物價不知所措且又擔心失業,大西瓜看了小英的菜色,分析了一下,看看能否幫得上面臨相同問題的朋友們。

因為「勞動政策」白皮書有點長,我知道大家和大西瓜一樣都不喜歡閱讀,所以大西瓜為了服務大家,就撥空幫大家節錄了重點,想閱讀全文的,就請拜訪http://www.iing.tw/policy_white2_1.aspx

勞動政策:穩定就業勞資對等

民進黨執政期間推動一系列勞動政策,如永續就業希望工程(2001)、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(2002)、多元就業開發方案(2002)、公共 服務擴大就業方案(2003)等。另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(2001)、兩性工作平等法(2002)、就業保險法(2002)、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(2003)、 勞工退休金條例(2004)等重要勞動立法。還有部分法案在2008年政黨輪替後才通過,但也是民進黨執政時期即已草擬或修正,如勞工保險條例修正 (2008)

國民黨在執政後,面對全球金融危機,推出如「立即上工」、「短期就業方案」、「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」、「黎明就業專案」等。這些方案期程都只有半年到一年,且都全額補助企業或非營利組織、公部門,薪資日薪800,月薪22,000,工作內容以清理、打雜、文書作業的外加人力為主,既達不到人力資本累積的效果,也只是暫時緩和失業率數據攀升,更嚴重的是造成低工資就業,無助於解決青年失業與工作不穩定的問題,反而嚴重地傷害青年就業意願與信心。

◎失業對策

1.強化就業安全網,建立「失業救助」制度。
在加強長期失業者「所得安全」保障的基礎上,積極協助長期失業者再就業。目前失業給付期限一般只有6個月,對於已領完失業給付卻依然失業的長期失業者而言,無法解決其困境,因此有必要仿效歐洲先進國家,建立失業救助制度,針對已領完失業給付且家戶收入低於貧窮線者,經過就業諮詢評估,確認無法立即就業,應提供失業救助津貼。在領取期間,應協助長期失業者能夠從救助體系重返勞動市場再就業,提供長期失業者的就業諮詢,包括技能評估、個別尋職協助、 訓練資訊、工作經驗與態度的諮詢。

2.依照長期失業者的個別需求,擬定「個別化協助長期失業者就業行動計畫」。
就業諮詢人員應加強提供長期失業者正確的勞動市場就業資訊,建立適應勞動市場實況的薪資期望,並依照長期失業者的個別情 形,擬定適合不同長期失業者的就業行動計劃,如參與就業訓練、推介就業、僱用獎助就業、公共就業。

3.修改「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」,放寬經濟危機時期的延長失業給付啟動門檻。
目前延長失業給付啟動門檻為失業率連續就業保險4個月達3.3%以上、且失業率連續4個月未降低,可延長失業給付期間至9個月;就業保險連續8 個月達3.3%以上、且失業率連續8個月未降低,可延長失業給付期間至12個月。以金融海嘯期間最高的就業保險失業率為20096月的2.5%、當時失 業率為6.3%來看,根本無法達到啟動門檻。因此應放寬啟動門檻為「就保失業率達到2.5%以上、且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」,即可啟動延長失業給付至9 個月;「就保失業率達到2.5%以上、且失業率連續8個月未降低」,即可延長失業給付至12個月。

4.建立完整的「青年失業者加強協助就業方案」,提供青年失業者獲得就業諮詢。
推動「青年個人化加強協助諮詢方案」。聘請就業諮詢專家,提供失業青年個人化的深度諮詢服務,以促進青年失業者能夠再整合納入社會體系內,建立青年長期失業者的正確就業市場觀念與態度。

◎工作貧窮對策

1.定期調整基本工資至合理水準,以提升工作貧窮勞工負擔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費用的能力。
每月最少必須有 22,000元以上,基本時薪應「階段性調升」到至少112元,除保障包括年輕人及學生打工族的時薪工作者外,也可將勞動市場導向一個較安定的月薪制工作形態。

2.加強提供貧窮家庭內具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的就業能力,以積極協助貧窮家庭的失業者再就業。
政府除應持續加強對低收入戶各類補助滿足其生活基本經濟需求外,還應該藉由增加職業訓練機會及誘因、提供僱用獎助就業、強化推介就業服務等方式,以提升貧窮家庭內失業者的就業能力與就業機會,強化其再就業的意願與條件。

3.應依照「平等勞動待遇」原則,以保障從事非典型工作之工作貧窮勞工的基本勞動權益。
l          增訂「部分工時勞工保護」專章。
l          增訂「勞動派遣保護」專章。
l          政府機關應限制使用派遣勞工。

◎勞資關係

1.工會組織真正自由化。

2.通盤檢討改進行政權對於工會之管制。

3.工會爭議行為僅須建構後端的民刑事法律責任體系,無須法律的事前劃定與限制,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。

4.全面建立企業內勞工參與管理模式。
與工會或無工會時之其他勞工代表形式結合,推展真正具有效用的公司治理模式,保障勞工並強化臺灣企業體質。在政府部門相關工會暨集體勞動關係事務職掌上,建構新的政策路線,以扶植而非管制或監督作為人民團體之工會為核心目的,同時認真推動社會對話,進行不同層級之勞資溝通與協商。修正公司法、勞 動基準法、勞資會議實施辦法、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條文。

5.重新建構公司治理之內涵體系與結構。
納入勞工參與之思維與作法,得參考不同模式之優劣(例如歐陸、英美與日本),找尋出最符合臺灣本土需求之方式。整合不同行政職掌與領域之部門,特別是將來之勞動部、經濟部、經建會,建立一貫之集體勞資關係觀念與政策,避免目前多頭馬車各行其道,甚至相互矛盾與對立。

◎勞動保護

1.建立「積極輔導」為主的工時制度。
2.修訂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定。
3.落實嚴密的勞動條件檢查機制。
4.職災保險應單獨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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